开挖及凿孔
1、开挖人员到达工作地点时,应首先检查工作面是否处于安全状态,支护是否牢固,顶板和两帮是否稳定,如有松动的石、土块或裂缝应先予以清除或支护。
2、人工开挖土质隧道时,操作人员必须互相配合,并保持安全操作距离。机械凿岩时,宜采用湿式凿岩机或带有捕尘器的凿岩机。
3、风钻钻眼时,应先检查机身、螺栓、卡套、弹簧和支架是否正常完好;管子接头是否牢固,有无漏风;钻杆有无不直、带伤以及钻孔堵塞现象;湿式凿岩机的供水是否正常;干式凿岩机的捕尘设施是否良好。
4、带支架的风钻钻眼时,必须将支架安置稳妥。风钻卡钻时应用扳钳松动拔出,不可敲打,未关风前不得拆除钻杆。
5、电钻钻眼应检查把手胶套的绝缘和防止电缆脱落的装置是否良好。电钻工必须手戴绝缘手套,脚穿绝缘胶鞋,并不得用手导引回转钢钎,不得用电钻处理被夹住的钎子。
6、在工作面内不得拆卸、修理风、电钻。
7、严禁在残眼中继续钻眼。
8、钻孔作业安全注意事项
危险:
①滑倒或跌倒;
②粉尘、噪音
保护措施:①人员和钻机处于安全位置;②湿式钻孔;③配带视听觉保护设置
9、开挖时粉尘的防止
空气中灰尘的危害: 有害尘粒
保护措施:①配备足够的抽出式风机;②排气装置除尘;③洒水润湿扬尘区;④使用适当的呼吸器
隧道通风
1、通风
提供足够的通风;定期试验和检查;避免污浊空气从洞口再循环进入
2、风管
风管延伸接近工作面;避免风管扭绞;如有破损立即修复
爆破
1、装药与钻孔不宜平行作业。
2、爆破器材加工房应设在洞口50m以外的安全地点。严禁在加工房以外的地点改制和加工爆破器材。长隧道施工必须在洞内加工爆破器材时,其加工硐室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《爆破安全规程》(GB 6722—2003)的有关规定。
3、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加工人员严禁穿着化纤衣物。
4、进行爆破时,所有人员应撤离现场,其安全距离为:
1)独头巷道不少于200m;
2)相邻的上下坑道内不少于100m;
3)相邻的平行坑道,横通道及横洞间不少于50m;
4)全断面开挖进行深孔爆破(孔深3~5m)时,不少于500m。
5、洞内每天放炮次数应有明确的规定,装药离放炮时间不得过久。
6、装药前应检查爆破工作面附近的支护是否牢固;炮眼内的泥浆,石粉应吹洗干净;刚打好的炮眼热度过高,不得立即装药。如果遇有照明不足,发现流砂、流泥未经妥善处理,或可能有大量溶洞涌水时,严禁装药爆破。
7、洞内爆破不得使用黑色火药。
8、火花起爆时严禁明火点炮,其导火索的长度应保证点完导火索后,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,但不得短于1.2m。一个爆破工一次点燃的根数不宜超过5根。如一人点炮超过5根或多人点炮时,应先点燃计时导火索,计时导火索的长度不得超过该次被点导火索中最短导火索长度的1/3。当计时导火索燃烧完毕,无论导火索点完与否,所有爆破工必须撤离工作面。
9、为防止点炮时发生照明中断,爆破工应随身携带手电筒。严禁用明火照明。
10、采用电雷管爆破时,必须按国家现行的《爆破安全规程》(GB6722—2003)的有关规定进行,并应加强洞内电源的管理,防止漏电引爆。装药时可用投光灯、矿灯照明。起爆主导线宜悬空架设,距各种导电体的间距必须大于lm。
11、爆破后必须经过15min通风排烟后,检查人员方可进人工作面,检查有无“盲炮”及可疑现象;有无残余炸药或雷管;顶板两帮有无松动石块;支护有无损坏与变形。在妥善处理并确认无误后,其他工作人员才可进入工作面。
12、当发现“盲炮”时,必须由原爆破人员按规定处理。
13、装炮时应使用木质炮棍装药,严禁火种。无关人员与机具等均应撤至安全地点。
14、两工作面接近贯通时,两端应加强联系与统一指挥。岩石隧道两工作面距离接近15m(软岩为20m),一端装药放炮时,另一端人员应撤离到安全地点。导坑已打通的隧道,两端施工单位应协调放炮时间。放炮前要加强联系和警戒,严防对方人员误入危险区。土质或岩石破碎隧道接近贯通时,应根据岩性适当加大预留贯通的安全距离,此时只准一端掘进,另一端的人员和机具应撤离至安全地点。贯通后的导坑应设专人看管,严禁非施工作业人员通行。
15、炮孔装药
危险:
①钻入炸药而意外引爆;
②人员被钻臂撞伤或压倒;
③从高处跌落
保护措施:
①全断面钻孔完成后才可装药;
②只有在被授权和有资质的爆破技术人员的监督下才可装药;
③使用工作平台
16、爆破作业
爆破作业的危险:
①飞石;
②爆破产生的有害气体
保护措施:
①远离爆破区域;
②爆破前关闭通风机;
③爆破后将通风机开到最大通风量处;
④爆破后开挖组应停留在保护性躲避处;
⑤小隧道爆破躲避处可设在壁龛内。